微光計畫
補捐助流程

核定補(捐)助專案計畫後之作業流程

一、撥款方式

(一)本會補(捐)助以匯款為主。
(二)收據格式說明
依財政部88年5月10日 台財稅第881915960號函辦理,捐款收據格式請載明下列要項:
1.本會全銜及統一編號。

本會全銜:社團法人臺中市義愛文化培育協會。
統一編號:39900182。
2.捐贈金額(請以國字大寫填寫)。
3.捐贈項目
(1)請載明申請方案名稱。
(2)若補助款項為分期撥補,請依分期次數分期開立,並請加註第幾期款項。
4.捐款收據須內含受贈單位全銜、地址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(代表人)姓名,並加蓋印章(單位、負責人、承辦人印章)。
5.捐款收據應編列流水號。
6.出據日期。
受捐助單位於收到匯款5個工作天內開立含有上述格式內容之捐款收據,以掛號信函寄回本會,並在信封加註(內附捐款收據)即可。

二、撥款原則:
(一)依照核定情形,採取一次撥款或分期撥款。
(二)分期撥款補助案須於期中訪視後,始得進行撥款,若未達執行進度或標準,將暫停至執行情形改善後進行撥款或於結案時依實際執行金額撥款。

三、期中訪視作業
(一)目的:
了解方案執行狀況、困難和所需調整之處,以提供補助單位相關建議,同時作為責信和撥款評估依據。
(二)執行時間:
期中訪視將事前告知互相約定日期、時間,請專案負責人與單位主管在場說明,其他相關細節由本會與受補捐助單位確認之。
(三)執行方式:
1.由方案補助/主責人員及督導人員共同出席期中訪視,方案補助/主責人員應進行報告並提出上半年執行狀況分析,以及下半年度工作規劃或調整。
2.訪視當日請準備相關服務紀錄文件等以備查閱。
3.若婉拒訪視或一再惡意拖延訪視,本會基於違反誠信原則,將暫停撥款並取消日後補捐助機會,並由受捐助單位承擔可能之相關法律責任。

四、結報作業:含「成果報告」與「經費核銷」
(一)目的:
為徵信於捐款人及社會大眾,本會與所有補(捐)助單位共同負擔責信與服務成效之責任,須呈現各項補(捐)助專案之效益與經費使用情況,故請單位配合辦理成果結報和經費核銷事宜。
(二)辦理期間:
於補(捐)助專案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內,繳交包含成果結報及核銷憑證之結案報告紙本一份給本會,並將成果結報之電子檔寄送至本會公務信箱。
(三)辦理方式:
1.成果結報:包含補(捐)助專案計畫執行報告摘要表及補(捐)助專案計畫成果報告各一份。
2.核銷憑證:於補(捐)助專案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附原始憑證進行核銷。
(四)應提供文件:(請將【成果結報】及【憑證結報】分二本精簡裝訂)
1.公文。
2.成果結報:(請依序排列裝訂成冊): 補(捐)助專案計畫成果報告摘要表(附件六)、補(捐)助專案計畫成果報告書(附件七)。
3.憑證結報:(請依序排列裝訂成冊)
(1)相關憑證請黏貼於本會格式之憑證黏貼表。
(2)憑證認定方式如下:
A.憑證日期:依各方案核定補助期間為原則。
B.憑證上之訊息含:單位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、日期、項目名稱、金額、廠商之印章、負責人章等。
C.專職人事費需提具匯款證明文件及本會核銷格式之薪資明細表,若有個資權益考量,可採彌封方式檢附。
D.補助項目如為人事費、講師費、車馬補助費等勞務支出,需檢附所述憑證及簽領單。
E.憑證需黏貼於本會格式之憑證黏貼表並需加蓋騎縫章,本會審核結案後不再寄回,請單位送出前自行留存檔案。
(五)注意事項
若未在期限內辦理結報者,本會有權追回補助款項,日後不得申請補助。
五、計畫變更
(一)因應環境或資源變化,調整補(捐)助專案計畫內容或補助之專業人員、外聘督導因故異動時者,需來函提出變更申請。
(二)申請方式
1.請填寫補(捐)助專案計畫變更申請表(附件五),連同相關文件正式來函本會提出變更申請。
2.依據變更項目檢附相關資料
(1)申請計畫內容變更者,請檢附變更差異對照表(原規劃內容與變更後內容的說明與對照)。
(2)申請變更經費使用者,請附上變更後之方案經費預算表,說明經費調整情形,變更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。
(3)申請變更補助人員者,請檢附人員相關資料。
(4)變更後計劃書。
3.上述文件,除郵寄紙本至本會,並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會公務信箱
4.申請變更經費項目及額度調整不得超過原核定計畫補助總額。
5.未提出計畫變更申請或經本會評估後不適變更者,將視情況追回補(捐)助款項。
六、徵信
(一)為徵信捐款大眾及合作誠信,請協助辦理徵信事項。義愛文化培育協會的善款來自各地的善心人士,為了向捐款人士徵信,請各個單位在執行相關補(捐)助專案時使用本會Logo作為徵信素材,或在相關文宣及網路管道露出提及本會對專案計畫之補(捐)助。請配合落實徵信原則,同時在成果報告中提供相關資料佐證。
(二)與補(捐)助方案有關活動訊息,請主動提供本會。為使捐款大眾了解本會與合作單位各項服務內容,有關本會邀請參與各項活動如成果分享會、媒體或活動宣傳等,單位之參與程度及行政配合事項將列為未來合作的依據之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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